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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介绍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山海天分局设六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机要、保密、档案、值班、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劳动工资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拟定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套措施;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及有关政策宣传教育;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本局有关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贯彻执行财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区拨给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所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地政科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土地征用工作;承办农地转用、征地的受理、汇总、上报工作;在已批准的农地转用范围内,承办建设项目用地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的具体工作措施,调处城乡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登记业务的受理、调查、初审,报市局审查登记。
负责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改办出让等管理工作;办理区属企业及乡镇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查工作;办理城市规划区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并报市局备案;受理集体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查;组织实施镇驻地基准地价的定期调整更新;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工作措施。
负责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利用管理工作;拟定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市局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编制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镇(街道)有关规划和编制和实施;制定年度农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测绘行为,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测量标志和普查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下测绘资料成果的汇交工作和测绘项目的立项和开工许可工作。
负责拟定居民建房用地计划;受理、审核、报批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指导辖区内旧村改造工作。
(三)矿政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审查、报批,直接负责乙类矿产小型以下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斑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制定、审查和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矿山企业“年检”、矿山督察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或协助组织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评审和管理。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费地勘项目和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筛选、申报和批复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或承办地勘成果的评审验收及地勘项目年检;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乙类矿山企业的储量认定报批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
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导管理街道矿产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受理。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监督检查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及听证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规费收缴情况。
(五)秦楼国土资源所
秦楼土地所、矿产所合并,成立秦楼国土所,为山海天国土分局的直属所。负责民房用地材料初审报批、登记材料的报批;负责上级安排的土地、矿产基层工作。
(六)地租征收所
负责辖区内《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租赁,负责办理地租征收登记手续,建立地租征收档案,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闲置费的收缴工作。
负责东至海岸线、南至海曲东路以北,西至兖州路与海曲东路交汇点以东、兖州路与山东路交汇点以南、山东路与枣庄路交汇点以东,北到秦楼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内的地租征收管理工作。
1、除房地产开展项目外的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
5、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建设超过规定期限或建设投资不到规定数量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6、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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